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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出台《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管理水平。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在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明确建立健全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为协管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行维护单位为服务主体、生态环境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六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在资金运维上,《办法》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市、县(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或改造、运维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投入力度,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集体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维资金,逐步构建完善各级共同分担机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或变更挪用资金。
在监督管理上,《办法》要求,我区将综合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掌握设施运行动态,实现水量、设备状态实时监控,鼓励日处理能力在300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水质实时监控。自治区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和效能目标管理、乡村振兴等考核的依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主要依据。(记者 李锦)